
自今天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后,过去只能整体转让的工业楼宇,只要符合七种情况的规定,便可以分割转让。
该《办法》中所称的工业楼宇,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兴建的用于工业生产(含研发)并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工业用地上已建成的工业楼宇,除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整体转让。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的,可以分割转让;未明确约定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的,不得分割转让。据了解,这个办法对促进深圳在土地紧张的情况下,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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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的七种情况
1.因企业破产清算必须分割转让
2.因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必须分割转让
3.因企业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者环保要求,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规定停止生产,必须分割转让
4.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其作价入股后工业楼宇的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5.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6.单一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楼宇,企业自用确有富余,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7.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